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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位:(萬)
    
▋坪數:(坪)
    
▋用途:
    
肆、附件
附件一、加減項代號及加減率對照表(各稅捐稽徵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適用範圍 加減價項目 代號 加減率 說 明

(1)國際觀光旅館
(2)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
(3)影劇院及遊藝場所
(4)10層樓以上之房屋

中央系統型冷氣機 A 05 加價百分之5。
電扶梯 B 02 每部加價百分之2 (以裝設樓層為限)。
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 C 10 面積超過百分之10者,加價百分之10。
室內游泳池或屋頂游泳池 D 05 加價百分之5。
5層樓以下之房屋

設有電梯者

E 20
10

加價百分之20(臺北市)。
加價百分之10(高雄市)。

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空地面積為第1層建築面積1.5倍以上。

(1)宅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之1者。
(2)游泳池

F 12

15

合於左列情形達1項者,加價百分之120。
合於左列情形達2項者,加價百分之150。
(臺北市適用)

  (1)宅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之2種以上。
(2)游泳池
(3) 琉璃瓦
(4)酒吧台
(5) 進口衛生設備
F 10
25
40
60

合於左列情形達2項者,加價百分之10。
具有3項者,加價百分之25。
具有4項者,加價百分之40。
具有5項者,加價百分之60。

眷村整村拆除改建之國宅   P 25

按國宅標準單價,減價百分之25。
(高雄市適用)

6層樓以上之房屋 未設有電梯者 Q 20 減價百分之20。(臺北市適用)
    P 02 逐層遞減百分之2,以遞減至百分之30為限。(高雄市以外適用)
簡陋房屋

(1)高度未達2.5公尺。
(2)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3)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4)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5)無衛生設備。
(6)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7)無牆壁。

R 30
40
50
60
70

合於左列情形達3項者,減價百分之30。
具有4項者,減價百分之40。
具有5項者,減價百分之50。
具有6項者,減價百分之60。
具有7項者,減價百分之70。

夾層部分及地下室   T 20
40

減價百分之20。
用途別為工廠、倉庫、停車場及防空避難室之地下室減價百分之40。(財政部81年8月28日台財稅第811676136號函修正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