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觀光旅館 (2)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 (3)影劇院及遊藝場所 (4)10層樓以上之房屋
設有電梯者
加價百分之20(臺北市)。 加價百分之10(高雄市)。
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空地面積為第1層建築面積1.5倍以上。
(1)宅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之1者。 (2)游泳池
合於左列情形達1項者,加價百分之120。 合於左列情形達2項者,加價百分之150。 (臺北市適用)
合於左列情形達2項者,加價百分之10。 具有3項者,加價百分之25。 具有4項者,加價百分之40。 具有5項者,加價百分之60。
按國宅標準單價,減價百分之25。 (高雄市適用)
(1)高度未達2.5公尺。 (2)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3)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4)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5)無衛生設備。 (6)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7)無牆壁。
合於左列情形達3項者,減價百分之30。 具有4項者,減價百分之40。 具有5項者,減價百分之50。 具有6項者,減價百分之60。 具有7項者,減價百分之70。
減價百分之20。 用途別為工廠、倉庫、停車場及防空避難室之地下室減價百分之40。(財政部81年8月28日台財稅第811676136號函修正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