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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
(國務院1999年12月5日發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74號令)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下簡稱大陸)的投資。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
第四條

國家依法鼓勵台灣同胞投資。

灣同胞投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五條 灣同胞投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比照適用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行政法規。
第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應當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的要求,比照適用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第七條

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一)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